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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具有合法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2024-08-01

《財政部1130702新聞稿》



遺產稅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具有合法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財產較少,可經由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具有合法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前揭民法規定,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都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範圍內,所以在計算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要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基礎。另外,婚後取得的財產已享有遺產稅相關租稅減免者,例如無償提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等,因已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享有特定扣除額,如再列入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會有重複扣除的情形,故應依財政部96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080290號函規定,減除重複扣除部分。

該局舉例,甲君73年結婚,113年1月死亡,遺有配偶乙君及2名成年子女,甲乙2人在繼承發生日的財產狀況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下同)



項目



取得原因時點



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扣除額之計算



剩餘財產



甲君



房地2,000萬元



遺產總額5,700萬元



婚前購買





3,300萬元



房地400萬元



101年繼承





股票2,200萬元



婚後購買





農地1,100萬元



婚後購買



Ⅴ(已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應減除重複扣除部分)



乙君



存款300萬元



婚後累積





300萬元



剩餘財產差額



3,000萬元




【情況一】乙君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甲君遺產稅可減除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903萬元(如下表),應納稅額為246.4萬元〔(5,700萬元-1,333萬元-1,903萬元)*10%〕。



















配偶扣除額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



喪葬費



農地農用扣除額



553萬元



112萬元



138萬元



1,100萬元




【情況二】乙君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甲君遺產稅除了減除上列免稅額、扣除額外,還可以再減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000萬元(計算如下),則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46.4萬元〔(5,700萬元-1,333萬元-1,903萬元-1,000萬元)*10%〕。

重複扣除之金額:〔剩餘財產差額3,000萬元*1/2*(農業用地1,100萬元/甲君剩餘財產3,300萬元)]=500萬元。

可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3,000萬元*1/2-500萬元=1,000萬元。

綜合以上,乙君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由246.4萬元降為146.4萬元,可以合法節稅百萬元。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應特別注意財產的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要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