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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酒品販賣應經核准及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

2024-12-06

《財政部1131104新聞稿》

產製酒品販賣應經核准及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


依菸酒管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私釀酒品每戶合計未逾100公升且僅供自用者不予處罰外,如未經合法許可逕將自製酒品對外販售者,將處罰鍰。又依菸酒稅法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產製及出廠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如啤酒、料理米酒等),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先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於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某業者為了吸引顧客,除在商店內販售合法酒品外,並陳列販售私自釀造酒品,經調查販賣私釀酒品事實明確,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及繳納相關稅款,違反菸酒稅法規定,經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4萬餘元。

民眾如欲釀酒販售,應依照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規定,於釀造前申請許可執照、廠商及產品登記,並遵守相關規範,以免觸法受罰,凡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