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31119新聞稿》
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確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有別於一般買賣業者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其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旅宿業者雖於銷售住宿券時先收款,得暫免開立統一發票,俟消費者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營業人銷售住宿券時,有無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未依規定開立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附表:
不同行業銷售住宿券,開立發票時限 | ||
行業別 | 買賣業 | 旅宿業 |
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 發貨時,但發貨前已收貨款,應先行開立 | 結算時 |
案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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