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41127新聞稿》
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3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55,617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2萬戶(較113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129億元(較113年度增加12億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項目/申報戶 | 案例一、3口之家 | 案例二、5口之家 |
基本生活費總額(21.3萬元*申報戶人數) | 63.9萬 | 106.5萬 |
免稅額(每人9.7萬元) | 29.1萬 | 48.5萬 |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 (列舉)30萬 | (標準)26.2萬 |
特別扣除額 | ||
儲蓄投資 | — | — |
身心障礙 | — | — |
教育學費 | — | 2.5萬元 |
幼兒學前 | 15萬 | — |
長期照顧 | — | — |
房屋租金支出 | — | 18萬 |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 74.1萬 | 95.2萬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 0 | 11.3萬 |
說明: 依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21.3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