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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2025-12-05

《財政部1141127新聞稿》

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3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55,617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2萬戶(較113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129億元(較113年度增加12億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項目/申報戶



案例一、3口之家

(納稅者、配偶及1名6歲以下子女)



案例二、5口之家

(納稅者及配偶、1名就讀大學子女、未滿70歲父母)



基本生活費總額(21.3萬元*申報戶人數)



63.9萬



106.5萬



免稅額(每人9.7萬元)



29.1萬



48.5萬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列舉)30萬



(標準)26.2萬



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







身心障礙







教育學費





2.5萬元



幼兒學前



15萬





長期照顧







房屋租金支出





18萬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74.1萬



95.2萬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0

(63.9萬<74.1萬)



11.3萬

(106.5萬—95.2萬)



說明:



依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21.3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