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00930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屬權利移轉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但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個人交易預售屋之所得課稅規定整理如下:
| 交易日 | 110.6.30以前 | 110.7.1以後 |
| 取得日 | — | 105.1.1以後 |
| 課稅規定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 |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
| 課稅所得額 | 實際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 | |
| 課稅方式 | 計入交易日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 |
| 稅率 | 5%-40%(累進稅率) | 15%-45%(依持有期間遞減) |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向建設公司以1億200萬元購買1戶大安區預售屋及坐落基地,108年以1億1,600萬元出售,甲君不諳法令而漏申報該筆交易所得,經主動洽詢稽徵機關後,因交易日係在110年6月30日之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甲君自動補申報10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361萬【成交價額1億1,600萬元-可減除成本1億2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9萬元】,並補繳稅額493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