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0127新聞稿》
營業人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國稅局從寬認定協助營業人渡難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因外銷貨物或勞務、購置固定資產或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可退還外,餘應留抵次期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惟退稅審核程序耗時費事,考量如需逐案報部恐影響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因此財政部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以簡化受疫情影響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作業程序。
該局說明,本措施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適用期間至本(111)年6月30日止,只要是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的營業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營業人,均可依審核原則累計退稅額度在30萬以內申請退還(詳如附表),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國稅局將本「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
附表:
受疫情影響營業人,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其適用範圍及相關內容如下: | |
適用對象 | 紓困條例施行日(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
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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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即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
申請程序 | 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