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0421新聞稿》
「基本生活費」小常識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民眾常對「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對稅額沒有影響」「增加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後,為何稅額並未減少」等問題表示疑惑,事實上這可能是「基本生活費用」所造成的影響。
該局指出,財政部去年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92,000元,民眾今(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申報戶人數(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乘以192,000元等於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在「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範圍內是不課稅的,故若基本生活費總額高於比較項目合計數(包括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加總)其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保障基本生活費用免予課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論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只要比較項目合計數不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均會透過基本生活費差額來保障基本生活費不被課稅,且稅負相同。
該局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均為900,000元為例,表列兩種狀況說明(詳附表)。案例1與案例2的申報戶成員相同,基本生活費總額均為768,000元,案例1採標準扣除額240,000元、案例2採列舉扣除額300,000元,比較項目合計數分別為647,000元、707,000元,均低於基本生活費總額,其差額各為121,000元及61,000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故在前揭情況下,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申報當年度的應納稅額均為6,600元。今年5月申報期將屆,民眾可以試算看看是否有基本生活費差額可以減除,減輕稅負。
附表:
基本生活費」小常識報乎你知—案例說明 單位:新臺幣元 | |||
項目 | 案例1 | 案例2 | |
申報戶成員 | 雙薪家庭扶養2名大學子女 | 雙薪家庭扶養2名大學子女 | |
所得總額 | 900,000 | ||
基本生活費總額(A)(每人19.2萬元) | 192,000*4=768,000 | 192,000*4=768,000 |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B) | 免稅額(每人8.8萬元) | 352,000 | 352,000 |
一般扣除額 | 標準240,000 | 列舉300,000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0 | 0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50,000 | 50,000 |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0 | 0 |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0 | 0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5,000 | 5,000 | |
小計 | 647,000 | 707,000 | |
基本生活費差額(C)(C=A—B,小於0則以0計) | 121,000 | 61,000 | |
應納稅額(稅率5%) | (900,000—647,000—121,000)*5%=6,600 | (900,000—707,000—61,000)*5%=6,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