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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繳納證券交易稅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2022-06-10

《財政部1110525新聞稿》



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繳納證券交易稅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避免因內容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為防止受讓證券人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該法條同時規定,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代徵人如將其受讓之有價證券出讓,屬另一移轉行為,應由新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