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0715新聞稿》
營利事業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 |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 | 相關規定 | |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 免申報 | 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 |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 ||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