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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2022-08-02

《財政部1110715新聞稿》



營利事業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



相關規定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免申報



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 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 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前辦理申報。

  3. 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