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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將被追繳稅款

2022-09-10

《財政部1110810新聞稿》



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將被追繳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先購後售的情形亦適用。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地,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可)。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舊自住房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先售後購者,應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