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0815新聞稿》
買賣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現行規定,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定於中華民國境內公開募集及發行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自107年4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依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均應徵收證券交易稅,惟財政部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於該條例第2條之1明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暫停徵至115年12月31日止。上述外幣計價之外國政府債券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屬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其債券性質與前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類似,基於租稅公平,亦停徵其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