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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1日起個人轉讓預售屋計算房地合一稅

2022-10-06

《財政部1110922新聞稿》



110年7月1日起個人轉讓預售屋計算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成交價額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7月1日以總金額1,000萬元簽約購買A建設公司推出建案之預售屋,已支付工程款計300萬元,甲君於111年4月30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金額1,100萬元,乙君支付購買權利價金400萬元予甲君,另須支付餘款700萬元予A建設公司,則甲君交易預售屋的課稅所得為88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取得成本300萬元—可減除費用12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400萬*3%)〕,因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396,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預售屋交易日及取得日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民眾如交易預售屋,記得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