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1019新聞稿》
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
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26條之1(下稱本條文),規範納稅義務人得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適用情形,財政部並依該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111年1月5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同法第26條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分期繳納稅捐。本條文係針對不符合第26條規定者,放寬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措施。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