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20912新聞稿》
營利事業間接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列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部分,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獲配前開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抵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按權責發生年度認列投資收益,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備妥相關納稅憑證及證明文件。(二)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經由其投資之開曼群島A公司100%轉投資大陸B公司,B公司之盈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110年間全部分派予A公司,已在大陸地區繳納10%股利所得稅30萬元,A公司同年再將該獲配之投資收益全額分派予甲公司,在開曼群島無繳納稅額。若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其中包含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200萬元,以及第三地區開曼群島A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300萬元,則甲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30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20萬元限額(計算如附表),故甲公司得依相關規定備妥文件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為20萬元。
附表:
限額計算 | ||
項目 | 應納稅額(稅率20%) | 稅額計算 |
(a)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應納稅額 | 0元 |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200萬元,應納稅額為0元 |
(b)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 | 20萬元 | 國內課稅所得額=臺灣地區來源所得—200萬元+第三地區開曼群島A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300萬元=100萬元 |
(c)限額=(b)—(a) | 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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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實際繳納之第三地區及大陸地區之稅額 | 30萬元 | 實際繳納之第三地區及大陸地區之稅額=第三地區開曼群島A公司繳納之所得稅0元+大陸地區繳納之股利所得稅30萬元=30萬元 |
核定可扣抵限額(d與c取小者) | 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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