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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且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沒入或併沒入貨物

2023-12-08

《財政部1121108台財關字第1121027090號令》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且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沒入或併沒入貨物

一、報運下列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且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沒入或併沒入貨物:

(一)稻米(稅則1006節稻米含括之稻穀、糙米、糯米、白米及碎米)、稻米粉(稅則110290目含括之糯米粉及其他稻米粉)、花生。

(二)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其產製品。

(三)涉及檢疫法規逃避檢疫之貨品。

(四)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之管制藥品。

(五)電信管理法第65條規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刀械。

二、前點之貨物進口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之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間應存有因果關係。

三、附「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因果關係釋例」。

四、廢止本部108年9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2957號令。

附件:
















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因果關係釋例



情況一



甲君進口貨物一批,原申報貨名為「電烤箱」(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海關查驗結果,實到貨物為「無線電廣播傳輸器具」,與原申報貨名不符,且實到貨物屬應經核准始得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甲君復無法取具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輸入許可,違反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其申報貨名不符之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即具因果關係。



情況二



甲君進口貨物一批,原申報貨名為「無線電廣播傳輸器具」,原申報貨物產地為「德國」,經海關查驗結果,實到貨物符合原申報貨名,屬應經核准始得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惟實到貨物產地為「日本」,與原申報貨物產地不符,甲君復無法取具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輸入許可,違反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甲君無論有無違反誠實申報產地之義務,均違反前開電信管理法規定,因電信管理法對於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不因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產地而有不同,爰其違反誠實申報產地義務之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間不具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