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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

2023-12-08

《財政部1121110台財關字第1121027391號令》

核釋「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

一、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一)關稅法第15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且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下列物品: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之動物用偽藥、禁藥。

2.    農藥管理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之禁用農藥、偽農藥。

3.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規定之警械。

4.    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之私菸、私酒。

5.    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之偽藥、禁藥。

6.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之醫療器材。

7.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特定用途化粧品。

8.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禁止輸入之植物、植物產品及物品。

9.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規定禁止輸入之動物、動物產品及物品。

(二)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

(四)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二、廠商報運貨物進出口而有違反輸出入規定,或海關就其他機關委託查核事項進行查核,發現有違反該等機關之相關規定者,不論是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海關均應將其違反規定情事函知有關機關,俾各該機關可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處理。

三、廢止本部101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