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稅務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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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至第4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自113年7月1日生效

2025-11-04

《財政部1141016台財稅字第11404641930號令》

新增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至第4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自113年7月1日生效


一、核定新增下列房屋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款所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下列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依護理人員法第十六條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

3.依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許可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

4.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二條許可設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未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參照:    

財政部表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於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其中第4條定明不計入囤房戶數之房屋類型計12款(例如:第4款勞工宿舍;第8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下稱長照老福房屋);第12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前述第12款房屋係為期周延、避免掛一漏萬,爰將各地方政府轄內未來新增其他具特殊性質,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之房屋,經該部核定者,併予納入,不計入囤房戶數;該部於113年10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60號令釋,核定機關團體興建且無償供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等三類型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即屬此款類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等,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其性質、住宿對象及目的使用與上述長照老福房屋類同,係為完善安養及長期照顧服務需要,以及傳教人員宿舍與勞工宿舍性質類同,均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爰依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核定新增該二類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規定者,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114年期房屋稅適用單一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