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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2025-12-05

《財政部1141127台財稅字第11404664070號公告》

一百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主旨: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7,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45,500元。

二、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31,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62,000元。

三、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18,000元為限。

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

五、114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9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90,000元至1,330,000元者,課徵29,500元,加超過59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330,000元至2,660,000元者,課徵118,300元,加超過1,33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660,000元至4,980,000元者,課徵384,300元,加超過2,66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980,000元者,課徵1,080,300元,加超過4,980,000元部分之40%。

六、114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14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14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11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101,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51,500元。

二、11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3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72,000元。

三、11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27,000元為限。

四、11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27,000元。

五、115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61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610,000元至1,380,000元者,課徵30,500元,加超過61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380,000元至2,770,000元者,課徵122,900元,加超過1,38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770,000元至5,190,000元者,課徵400,900元,加超過2,77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5,190,000元者,課徵1,126,900元,加超過5,190,000元部分之40%。

六、115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15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20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20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414,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414,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15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9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參照:

財政部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及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144億元。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情境計算,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名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218.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6.6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附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附表:

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114年11月27日製表)












































































































項目



調整前



115年度(調整後)



免稅額



一般



97,000



101,000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145,500



151,5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131,000



136,000



有配偶者



262,000



272,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18,000



227,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18,000



227,000



課稅級距



5%



0~590,000



0~610,000



12%



590,001~1,330,000



610,001~1,380,000



20%



1,330,001~2,660,000



1,380,001~2,770,000



30%



2,660,001~4,980,000



2,770,001~5,190,000



40%



4,980,001以上



5,190,001以上



退職所得



一次領取者退職所得



退職所得額為0



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20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超過20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414,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超過414,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減除金額



859,000



894,000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



750萬元



750萬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營利事業)



60萬元



60萬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3,740萬元



3,740萬




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單位:新臺幣元































級別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



0~610,000*5%-0



2



610,001~1,380,000*12%-42,700



3



1,380,001~2,770,000*20%-153,100



4



2,770,001~5,190,000*30%-430,100



5



5,190,001以上*40%-94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