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1006台財稅字第11104634360號公告》
公告新增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第2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主旨: 公告新增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及第三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依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對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