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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112.9.1.修正)

2023-10-04

《經濟部1120901經審字第11256020230號令》



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112.9.1.修正)



修正「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



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一、



為執行行政院推動創業家簽證之規劃有關創新創業居留簽證資格條件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112.9.1.修正)



外國人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資格,由經濟部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聯合審查。



三、(110.8.13.修正)



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2. 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

    (3)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3. 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4. 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5. 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6. 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7.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8.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團隊:




  1. 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七目條件之一。

  2.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四、(110.8.13.修正)



前點所稱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但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前揭五年年限之限制:

(一)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四)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五)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 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 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

  3. 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六)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

(七)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前點第一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及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適用範圍詳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及其附件。



五、(110.8.13.修正附表)



前二點及第七點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及應會商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表。



六、(112.9.1.修正)



申請人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時,應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建置之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外國人才申辦平臺),以網路方式辦理,並上傳下列文件之彩色掃描電子檔:

(一)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二)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三)依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由經濟部審查符合資格後,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持繳驗護照通知單及護照正本,臨櫃向我駐外館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雲嘉南或東部辦事處申辦簽證;俟申請人入國後,將簽證頁面上傳至外國人才申辦平臺,嗣經外國人才申辦平臺以電子郵件通知至指定之移民署服務站領取外僑居留證;各階段處分由各主管機關依其權責予以准駁。



以團隊申請者,由共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申請條件之一之成員至外國人才申辦平臺提出申請,於其獲准後,其他團隊成員再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提出申請,並提供前揭獲准之申請案號;如各成員分別符合個人申請條件,得以個人申請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合作意向書,每一申請團隊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但經聯合審查會議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112.9.1.修正)



外國人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首次申請居留期間為二年,在臺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四個月內,依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延長有效期間,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年:

(一)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四)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移民署受理前項延期申請後,由經濟部審查是否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之一,未符合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申請。



依第一項所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外國人若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資格條件,得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就業金卡。



八、



經濟部為協助內政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港澳辦事機構受理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創新創業事由申請居留證案件之審查,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