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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自即日生效

2023-11-03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21024貿管理字第1120153037A號公告》

公告「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易管理組」,爰公告旨揭輸入條件。

二、國際貿易局111年8月29日貿服字第1110152693A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停止適用。(勘誤: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書112年11月1日貿管理字第1120153459B號函)

參照:    更正第029卷第201期本署112年10月24日貿管理字第1120153037A號公告之公告事項如勘誤表(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書112年11月1日貿管理字第1120153459B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