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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細分客戶合約之收入之種類之疑義

2025-12-18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114)基秘字第 264 號



主    旨     企業細分客戶合約之收入之種類之疑義



相關公報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問題



企業應如何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客戶合約之收入」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將客戶合約之收入細分為不同種類?



參考答案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以下簡稱第二十四號公報)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 定,企業應揭露報導期間客戶合約所認列之收入之金額,除非該等金額已依其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單獨列報於綜合損益表。為描述經濟因素如何影響收入及現金流量之性質、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企業應將客戶合約之收入細分為不同種類。



二、為達第二十四號公報第七十條第一款所述之目的,企業收入細分之程度取決於與客戶合約有關之事實及情況。某些企業可能需將客戶合約之收入細分為超過一個種類,其他企業可能使用單一類型之種類細分收入即符合該目的。企業將客戶合約之收入細分為不同種類時,應考量其於其他溝通中或為評估財務績效之目的而細分收入之方式(例如,主要營運決策者為評估營運部門之財務績效所定期複核之資訊)。適當之種類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1. 商品或勞務之類型(例如,主要產品線)。

  2. 地理區域(例如,國家或區域)。

  3. 市場或客戶類型(例如,政府客戶及非政府客戶)。

  4. 合約類型(例如,固定價格合約及依工時與材料計價之合約)。

  5. 合約存續期間(例如,短期合約及長期合約)。

  6. 商品或勞務之移轉時點(例如,商品或勞務於某一時點移轉予客戶所產生之收入及商品或勞務隨時間逐步移轉予客戶所產生之收入)。

  7. 銷售通路(例如,直接銷售予客戶之商品及透過中介機構銷售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