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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調高6項遺產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

2024-02-05

《財政部1130124新聞稿》



113年度調高6項遺產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調高113年度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而免稅額1,333萬元及課稅級距金額則維持不變。

該局說明,113年度發生之繼承案件,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調高如下:

(一)6項扣除額:

1.配偶553萬元

2.父母138萬元

3.喪葬費138萬元

4.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

5.重度以上身心障礙693萬元

6.受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56萬元

(二)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日常活用品100萬元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遺有配偶、成年子女2人,其中1人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扣除額為553萬元、成年子女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元*2人)、身心障礙扣除額為69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加計免稅額1,333萬元,其遺產總額未達2,829萬元時,免繳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