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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列為我國得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

2020-12-04

《財政部1091123新聞稿》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措施,我國與瑞士確認依「駐瑞士臺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第25條(資訊交換)執行國別報告交換。



  財政部說明,臺瑞雙方依據互惠原則將提供對方跨國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始於108年1月1日以後之國別報告。該部並於109年11月3日以台財際字第10924519481號公告,將瑞士列為我國得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



  財政部指出,瑞士為繼日本、紐西蘭及澳大利亞第4個與我國交換國別報告之夥伴,透過該項交換可免除瑞士及我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依雙方送交國別報告規定負擔之稅務遵循成本,保障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免於移轉訂價之不適當調整風險,強化雙方資訊透明度及跨國合作防杜避稅,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