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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
2025-01-06
《財政部1131210新聞稿》
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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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住房地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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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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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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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
-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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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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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要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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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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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 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出售及重購房屋的完成移轉登記日在2年內。
- 出售及重購之房地以本人或配偶名義登記。
- 重購之自住房地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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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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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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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已(應)繳納稅款,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或退還稅額。
- 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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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以1,000萬元購入A自住房地,於112年3月以1,500萬元出售,課稅所得500萬元,假設均符合前述要件,其擇一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或重購扣抵(退)稅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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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地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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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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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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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5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自住房地稅率10%,應納稅額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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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500萬元*稅率20%,應納稅額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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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況一:
重購B自住房地1,800萬元。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1,800萬元/1,500萬元)>1,全額扣抵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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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況二:
重購C自住房地900萬元。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900萬元/1,500萬元)=0.6,扣抵稅額60萬元(100萬元*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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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時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條件,得申請適用2項租稅優惠,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