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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正確申報營業稅

2025-01-06

《財政部1131223新聞稿》

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正確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該局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扣抵方法之差異點及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如附表。

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

附表:


























扣抵法



計算方式及特點



營業人較適用態樣



比例扣抵法



按當期免稅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方式簡單,但無法反映真實狀態。



當年度免稅銷售額較少(不得扣抵比例低),或帳載未完備者。



直接扣抵法



按〔當年度全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之進項稅額—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須帳簿記載完備,較貼近事實狀態。



當年度除了股利收入外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不得扣抵比例較高,經試算較為有利者。



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




  1. 帳簿記載須完備且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實際用途係專供應稅營業用、專供免稅營業用及供上述兩種共同使用者。

  2. 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3. 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1期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1)經營製造業者。

    (2)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3)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000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