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31223新聞稿》
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正確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該局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扣抵方法之差異點及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如附表。
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
附表:
扣抵法 | 計算方式及特點 | 營業人較適用態樣 |
比例扣抵法 | 按當期免稅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方式簡單,但無法反映真實狀態。 | 當年度免稅銷售額較少(不得扣抵比例低),或帳載未完備者。 |
直接扣抵法 | 按〔當年度全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之進項稅額—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須帳簿記載完備,較貼近事實狀態。 | 當年度除了股利收入外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不得扣抵比例較高,經試算較為有利者。 |
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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