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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如有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2025-02-07

《財政部1140124新聞稿》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如有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臺北關表示,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避免因漏未申報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造成事後補徵稅款之困擾。

該關進一步說明,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應將其計入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所稱權利金,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簡言之,權利金若係由進口人支付予賣方或第三方,又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即須計入完稅價格。

進口人如有前述所提權利金未加計於實付或應付價格內者,應誠實申報,倘有因疏漏未申報者,可向原通關地海關主動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