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40205新聞稿》
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贈與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
1.2,81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者,課徵281萬1,000元,加超過2,811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621萬元者,課徵702萬6,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20%。
附表:
速算公式 單位:新臺幣元 | ||
課稅贈與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28,110,000以下 | 10% | — |
28,110,001~56,210,000 | 15% | 1,405,500 |
56,210,001以上 | 20% | 4,216,000 |
本年度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