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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2025-03-04

《財政部1140221新聞稿》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於113年11月28日公告調整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適用於「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10%,故按上漲幅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該2年度指數,未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本次不予調整。調整前、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元



事實發生日期



106.5.12~113.12.31(調整前)



114.1.1以後(調整後)



稅目



稅率



遺產/贈與淨額



遺產/贈與淨額



遺產稅



10%



5,000萬以下



5,621萬以下



15%



超過5,000萬~1億



超過5,621萬~1億1,242萬



20%



超過1億



超過1億1,242萬



贈與稅



10%



2,500萬以下



2,811萬以下



15%



超過2,500萬~5,000萬



超過2,811萬~5,621萬



20%



超過5,000萬



超過5,621萬




因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日與繼承或贈與行為發生日通常有時間上的落差,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在114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才適用調整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果發生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4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調整前的課稅級距金額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