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40305新聞稿》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修正總整理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調整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另新增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享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申報特別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112年度與113年度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異動說明如下表:
特別扣除額 | 112年度 | 113年度 |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排富條款(詳附註) |
幼兒學前 | ◆須為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 ◆須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 | 無 |
長期照顧 | ◆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 與112年度相同(無修正) | 有 |
房屋租金支出 | 無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 有 |
附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