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40314新聞稿》
產製應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如期辦理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及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及按貨物稅條例第23條或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貨物或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亦應申報。
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廠商,如逾期申報,依貨物稅條例第29條或菸酒稅法第17條規定將加徵滯報金;逾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期限仍未申報者,則加徵怠報金(如附表),特別籲請廠商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以免遭受處罰。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稅目 | 逾期申報 | 逾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期限仍未申報繳納 | 無應納稅額 |
貨物稅 | 按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3,000元。 | 按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低9,000元。 | 滯報金3,000元 |
菸酒稅 | 按應納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10,000元。 | 按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2%怠報金,最低20,000元。 | 滯報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