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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2020-12-24

《財政部1091216新聞稿》



  財政部今日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至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10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上述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各項金額與109年度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10年度各項金額,為納稅義務人於111年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附表: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109年12月15日製表)






















































































項目



金額



免稅額



一般



88,000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132,0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120,000



有配偶者



240,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0,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00,000



課稅級距



5%



0~540,000



12%



540,001~1,210,000



20%



1,210,001~2,420,000



30%



2,420,001~4,530,000



40%



4,530,001以上



退職所得



一次領取者



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



670萬元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營利事業)



50萬元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3,330萬元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距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



0~540,000*5﹪–0



2



540,001~1,210,000*12﹪–37,800



3



1,210,001~2,420,000*20﹪–134,600



4



2,420,001~4,530,000*30﹪–376,600



5



4,530,001以上*40﹪–82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