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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會併同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2025-08-05

《財政部1140709新聞稿》

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會併同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自109年7月1日起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繼承人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即可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毋須往來奔波金融機構;111年1月1日起服務再升級,進一步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併同申請展延申報期限3個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又該項服務需於金融遺產查詢結果確定後才能進行,需一定作業期間,故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時,須同步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及延長申報期間3個月,展延後申報期限至死亡之日起9個月屆滿;但如僅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而未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則申報期間仍為6個月,故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仍應於期限屆滿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今(114)年3月2日亡故,繼承人為兒子A君,A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詢甲君之金融遺產資料,併同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遺產稅,申請後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死亡日起6個月內延長為9個月內,至114年12月2日屆滿;但如果A君僅申請查詢甲君的金融遺產資料未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則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間仍為6個月,A君須於114年9月2日前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僅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不會」併同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民眾如有正當事由無法如期申報,務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