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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領牌後改(加)裝車身或設備,請注意貨物稅規定

2025-08-05

《財政部1140722新聞稿》

車輛領牌後改(加)裝車身或設備,請注意貨物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因可增加車輛的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所稱「產製」,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於新領牌照登記日(免領牌照車輛為出廠日或進口日)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設備,且改(加)裝設備在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上者,計課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4年1月3日購入小貨車,於1月5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加裝設備廠改裝成露營車,於114年6月1日改裝完成,改裝設備的完稅價格為30萬元,乙加裝設備廠應於車輛出廠前,檢具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4萬5千元(30萬元*稅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