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01209勞動發管字第11005182971號令》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