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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2022-01-05

《勞動部1101222勞動發管字第11005201261號令》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參照: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告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茲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於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以及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公告指定「禽畜糞堆肥工作」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農、林產業工作,並綜合考量本國勞動市場薪資水準等因素,爰修正本數額表,其修正要點如下:一、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魚塭養殖工作之雇主資格條件。二、增列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禽畜糞堆肥工作,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及雇主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