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1230健保財字第1100031877號公告》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規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適用之保險費為1839元,自111年1月1日實施 主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規定之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保險費。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8條第2款。 公告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適用之保險費為1,839元,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