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10610勞動保2字第1110140585號令》
核釋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之期間,自111年4月8日生效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工於下列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一、勞工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含衛生所),經醫師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之期間。
二、勞工快篩陽性,且符合核酸檢測(PCR)採檢條件,並前往接受核酸檢測(PCR)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
三、勞工身體不適前往採檢院所,經醫師評估進行核酸檢測(PCR)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