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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111.6.13.修正)

2022-07-13

《勞動部1110613勞動條3字第1110140584號公告(修正前)》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111.6.13.修正)

主旨: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如附表。

參照: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勞動部前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勞動條三字第一0七0一三0三0五號公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告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一月二日。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濟部評估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之輪班人員,因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或分流上班及高中職以下停課等措施,於人力調度、移工補充及員工請假照顧學童等多項因素交錯下,恐有人力調度困難,致供貨不及或無法運作情形,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前,比照第三級警戒期間,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需求,商請勞動部公告。考量疫情影響更甚以往,前開輪班人員確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自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另,經濟部評估,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之輪班人員,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需求並取得共識後,商請勞動部公告。經勞動部邀集勞、資、政、學代表審慎研議,考量各該勞動現場實務運作,認前開輪班人員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人員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