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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111.9.30.修正)

2022-10-06

《勞動部1110930勞動條3字第1110140924號公告(修正前)》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111.9.30.修正)

主旨: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如附表。

參照: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勞動部前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勞動條三字第一0七0一三0三0五號公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告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三日。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前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以勞動條三字第一一一0一四0五八四號公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之輪班人員,自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茲因經濟部評估該等業別持續受疫情影響,其輪班人員仍有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需求,爰再商請勞動部公告,延長適用期間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考量疫情尚未趨緩,前開輪班人員確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經濟部評估,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之輪班人員,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調整班次期間,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需求並取得共識後,商請勞動部公告。經勞動部邀集勞、資、政、學代表審慎研議,考量各該勞動現場實務運作,認為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及高雄碼槽廠第四工廠之輪班人員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人員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