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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自即日生效

2022-11-10

《勞動部1111028勞動條3字第1110140959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自即日生效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