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21123台財稅字第11200645590號公告》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202,000元
主旨: 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據: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02,000元。
二、前點金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2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參照: 財政部今(23)日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民眾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之60%,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112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申報戶 | 案例一 | 案例二 |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20.2萬元*申報戶人數) | 40.4萬元 | 80.8萬元 |
免稅額(每人9.2萬元*申報戶人數) | 18.4萬元 | 36.8萬元 |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 (標準)24.8萬元 | (列舉)32萬元 |
特別扣除額 | ||
儲蓄投資 | 1萬元 | 1萬元 |
身心障礙 | — | — |
教育學費 | — | 5萬元 |
幼兒學前 | — | — |
長期照顧 | — | — |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 44.2萬元 | 74.8萬元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 0萬元 | 6萬元 |
說明: 依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20.2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