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稅務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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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

2024-01-08

《財政部1121211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

調高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

自112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