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21226台財稅字第11204650200號令》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要點(112.12.26.修正;113.1.1.生效)
修正「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要點
一、
為使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有一致、客觀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兌獎單位: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由受託之財政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轉委託辦理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單位。
(二)兌獎通路
(三)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建置,整合該中心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供之統一發票中獎資料。
(四)身分認證系統:指內政部戶政司或移民署提供之身分驗證查詢系統。
(五)兌獎平臺:指兌獎單位建置,串接兌獎通路、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及身分認證系統之平臺。
三、(112.12.26.修正;113.1.1.生效)
實體通路兌獎方式如下:
(一)中獎人應於領獎期限內,持有效身分證件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電子發票證明聯或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向實體據點領獎。所稱有效身分證件如下:
(二)中獎人應於兌獎單位公告之指定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兌領現金;對中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元獎之自然人,除可至上開金融機構兌獎據點領獎,亦可於兌獎單位公告之指定非金融機構上午九時起至營業時間結束(最長至二十三時止),選擇兌領現金、兌換等值商品或儲值金,其餘營業時間僅可兌換等值商品或儲值金。
(三)實體據點透過兌獎平臺核驗身分認證系統資料後,註記中獎人身分資訊於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
(四)中獎人應於中獎統一發票之領獎收據或空白處填寫中獎人姓名、中獎金額及電話。中獎人屬得領獎之機關或團體,應於統一發票背面蓋機關或團體戳記,並填寫中獎金額、代領人姓名及電話。
四、(112.12.26.修正;113.1.1.生效)網路通路兌獎方式如下:
(一)民眾須先下載安裝兌獎APP,並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臺)之帳號資訊(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或透過兌獎APP連結至整合服務平臺註冊新帳號。
(二)民眾登入兌獎APP後,如需執行領獎功能,應輸入身分資訊及於本國境內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戶之新臺幣存款帳號,並完成使用者身分確認及存款帳戶核驗。
(三)兌獎範圍及服務時間:
(四)中獎人使用兌獎APP兌領電子發票證明聯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元獎時,應執行兌獎APP拍照功能拍攝中獎發票並上傳,該發票所載資訊須與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內容相符,始得領獎。已完成兌領程序之發票,不得再行捐贈及領獎。
領獎人或他人使用兌獎APP冒領獎金,經查證屬實者,停止該領獎人或他人使用兌獎APP領獎功能一年。
五、(109.7.23.修正)
中獎人持有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之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中獎時,依下列方式之一兌獎:
(一)中獎雲端發票已歸戶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者,得使用兌獎APP領獎。但開獎前該共通性載具已於整合服務平臺設定匯款帳戶者,不適用之。
(二)中獎雲端發票未歸戶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者,得於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通路領獎。
中獎人持有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開立雲端發票中獎時,依下列方式之一兌獎:
(一)中獎雲端發票於開獎前已歸戶共通性載具者,得使用手機條碼登入兌獎APP領獎,或於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通路領獎。但開獎前該共通性載具已於整合服務平臺設定匯款帳戶者,不適用之。
(二)中獎雲端發票於開獎日以後始歸戶或未歸戶共通性載具者,中獎人應持營業人提供之開獎當期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通路領獎。但電子發票證明聯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元獎,得依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使用手機條碼登入兌獎APP領獎。
六、
雲端發票中獎人於開獎前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於整合服務平臺設定匯款帳戶者,得由兌獎單位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直接匯入該指定帳戶。
七、
實體通路代發獎金發現民眾所持統一發票與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資料不符(如缺檔、隨機碼不符、格式錯誤、重複開立或其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實體據點經辨識非屬偽變造統一發票及不給獎情形,應請中獎人於領獎收據填寫聯絡資訊,將發票正面及領獎收據影本傳送兌獎單位,並將發票正本返還中獎人。後續由兌獎單位將處理結果通知中獎人。
(二)兌獎單位每日(工作日)應彙整異常發票資訊通報印刷廠。
(三)印刷廠每日(工作日)應提供異常發票資訊予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證原因;該主管稽徵機關應於五日(工作日)內回報可否給獎。
(四)印刷廠依據前款規定之主管稽徵機關回報結果,通知兌獎單位據以給獎;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未上傳中獎發票資訊,應由印刷廠補登給獎資訊。
(五)兌獎單位應於接獲印刷廠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工作日)內,通知中獎人於領獎截止日當月底前,持中獎統一發票至兌獎單位公告之實體通路領獎,逾期不予給獎。
八、(112.12.26.修正;113.1.1.生效)本要點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兌獎單位應提供二十四小時客服專線,並將兌獎相關資訊公告於其官網。
(二)結報作業:
(三)中獎統一發票依規定應繳納之印花稅得依下列二種方式繳納:
(四)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應由兌獎單位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除稅款後給獎,並依法辦理稅款繳納及申報等相關事宜。
(五)兌獎單位應就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之電子化處理作業具體流程、權責單位、操作文件及檔案保管等,彙編成作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