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21228台財稅字第11200717370號公告》
公告水硬性混合水泥與墁砌水泥減碳認定基準及貨物稅應徵稅額級距表
主旨: 公告水硬性混合水泥與墁砌水泥減碳認定基準及貨物稅應徵稅額級距表。
依據: 貨物稅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二一○四六一○四號函。
公告事項: 奉行政院核定旨揭級距表(如附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件:
水硬性混合水泥與墁砌水泥減碳認定基準及貨物稅應徵稅額級距表 稅額單位:新臺幣 元/每公噸 | ||||
級距 | 減碳認定基準 | 貨物稅應徵稅額 | 應檢附文件 | |
1 | 不符合級距2及3 | 440 | 免附 | |
2 | 符合CNS15286水硬性混合水泥 | 添加物比率≧7.5% | 260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實驗室出具載明添加物成分及比率之檢驗證明。但納稅義務人自設經認證之實驗室所出具檢驗證明,不予採認。 |
符合CNS13512墁砌水泥 | 添加物比率≧12% | |||
3 | 符合CNS15286水硬性混合水泥或CNS13512墁砌水泥 | 添加物比率≧15% | 220 |
參照: 為鼓勵水泥業者配合我國2050淨零排放政策持續推動減碳,財政部依據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調減符合減碳認定基準之水硬性混合水泥及墁砌水泥(以下合稱二類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由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下同)440元,依添加物比率不同分別調減為260元或220元(降幅約40%或50%)。財政部說明,鑑於二類水泥採用替代原料(飛灰、高爐爐渣、石灰石等)減少熟料使用,兼可達成減碳及廢物再利用之雙重效益,惟依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二類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每公噸440元,高於碳排相對較高之卜特蘭一型水泥應徵稅額每公噸320元,不利推廣。為協助廠商降低成本,以利生產減碳水泥,行政院鄭副院長於聽取業者意見及相關部會評估報告後,指示調減符合減碳認定基準之二類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嗣經行政院依法核定,該部爰於28日公告二類水泥減碳認定基準及貨物稅應徵稅額級距表(詳附件)。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國內產製符合減碳認定基準之二類水泥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應備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簡稱TAF)認證之實驗室出具載明添加物成分及比率之檢驗證明,向主管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後,方可適用減徵後之應徵稅額;但納稅義務人自設經TAF認證之實驗室所出具檢驗證明,考量其客觀性,不予採認。另進口符合減碳認定基準之二類水泥應逐批檢附前述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