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稅務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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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人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且進口人已依限辦理退運者,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論處

2024-02-05

《財政部1130129台財關字第1131002740號令》



進口人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且進口人已依限辦理退運者,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論處

一、進口人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倘進口人已依限辦理退運,則無從依上開規定裁處沒入,爰與本部112年11月10日台財關字第1121027391號令「管制」涵義所稱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且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要件不符,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逃避管制論處。

二、廢止本部關務署102年9月10日台關緝字第102101230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