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稅務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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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私立學校於清算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2024-08-06

《財政部1130710台財稅字第11300544980號令》



核釋私立學校於清算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一、私立學校法第2條規定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以自有房地或承租公有土地供私立學校使用,原經核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嗣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學校法人解散,該房地自主管機關發文之日起算3年內經主管機關認屬仍供學校使用者,得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學校法人未能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清算完結,應於該期間屆滿之日起算60日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清算期間,其經核准展延且認屬仍供學校使用者,得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惟展延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3年。

三、學校法人不符合前點規定者,其第1點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房地應自3年期間屆滿日之次年(期)起恢復課稅;符合前點規定者,該房地應自展延期間屆滿日之次年(期)起恢復課稅。

四、廢止本部97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8730號函。


 



參照:財政部表示,依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供學校法人使用之房地免徵房地稅,惟部分學校法人因停止招生或停辦,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解散,致生其房地是否得繼續免徵房地稅疑義,經洽教育部意見,學校法人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解散,惟仍在辦理清算事宜,其法人格尚未消滅,清算期間為辦理公文文書收發、處理債務、各項訴訟案、校產後續規劃等工作,部分校舍供留守之學校法人行政同仁辦公使用,無法至他處辦公。另校園安全及環境衛生仍由學校法人專人負責維護,故校舍(地)仍屬供學校使用。



財政部說明,為利學校法人辦理清算事宜,教育部參酌現行學校法人清算期間之實務情況予以評估,建議給予解散後之學校法人3年得免徵房地稅之期間,如仍不能於3年內清算完結時,得申敘理由,向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說明,經同意後,由學校法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陳報(亦即延長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並利私立學校退場及妥善運用退場學校建物及校地,持續發揮公益功能,該部參據教育部意見,發布解釋令,核釋私立學校於清算期間之房地稅徵免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及學校法人與其主管機關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