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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113.7.16.修正)

2024-08-06

《財政部關務署1130716台關業字第1131019574號令》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113.7.16.修正)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第五點

一、工廠規模:占十分

(一)實收資本額:占五分

   1.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給五分。

   2.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未滿十億元者給四分。

   3.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給三分。

   4.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二億元者給二分。

   5.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給一分。

(二)廠房、機器設備及其使用率:占五分

   1.廠房:

   (1)全部均自有者給三分。

   (2)有部分租賃者給二分。

   (3)全部均租賃者不給分。

   2.廠房及機器設備使用率:

   (1)全部均充分使用者給二分。

   (2)未能充分使用者給一分。

二、外銷(含視同出口)實績:占五分,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核准實施提撥作業者,得合併各廠外銷實績後以均值計分。

(一)本年度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給五分。

(二)本年度金額在新臺幣七億元以上未滿十億元者給四分。

(三)本年度金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未滿七億元者給三分。

(四)本年度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三億元者給二分。

(五)本年度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給一分。

(六)本年度金額未滿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不給分。

三、財務狀況:占二十五分

(一)盈虧情形:占十分,累計虧損以資產負債表累積盈虧欄所列金額為計分依據。

   1.本年度有盈餘,盈餘金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且無累計虧損者給十分。

   2.本年度有盈餘,盈餘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千萬元,且無累計虧損者給九分。

   3.本年度有虧損,但無累計虧損者給七分。

   4.本年度有盈餘,但有累計虧損,虧損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千萬元,且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給六分。

   5.本年度有虧損,且有累計虧損,虧損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千萬元,且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給四分。

   6.本年度有盈餘,但有累計虧損,虧損金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且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給二分。

   7.本年度有虧損,且有累計虧損,虧損金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且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未符合前述各目情形者不給分。

(二)獲利能力:占五分,純益率或淨值報酬率擇一最高分計分。

   1.純益率:

   (1)百分之八以上者給五分。

   (2)百分之六以上未滿百分之八者給四分。

   (3)百分之四以上未滿百分之六者給三分。

   (4)百分之二以上未滿百分之四者給二分。

   (5)百分之零點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二者給一分。

   (6)未滿百分之零點一者不給分。

   2.淨值報酬率:

   (1)百分之十二以上者給五分。

   (2)百分之九以上未滿百分之十二者給四分。

   (3)百分之六以上未滿百分之九者給三分。

   (4)百分之三以上未滿百分之六者給二分。

   (5)百分之零點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三者給一分。

   (6)未滿百分之零點一者不給分。

(三)償債能力:占十分

   1.流動比率:

   (1)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給五分。

   (2)百分之一百七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二百者給四分。

   (3)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一百七十五者給三分。

   (4)百分之一百二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一百五十者給二分。

   (5)百分之一百以上未滿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者給一分。

   (6)未滿百分之一百者不給分。

   2.負債比率:

   (1)未滿百分之四十者給五分。

   (2)百分之四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五十者給四分。

   (3)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給三分。

   (4)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者給二分。

   (5)百分之七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給一分。

   (6)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不給分。

四、保稅物品管理情形:占六十分

(一)原料帳、成品帳及自用機器、設備帳之登載:占十分

   1.原料帳:

   (1)依規定登載者給四分。

   (2)未依規定登載者不給分。

   2.成品帳:

   (1)依規定登載者給四分。

   (2)未依規定登載者不給分。

   3.自用機器、設備帳:

   (1)依規定登載者或無自用機器、設備者給二分。

   (2)未依規定登載者不給分。

(二)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申報:占四分

   1.清表格式:

   (1)均合乎規定者給一分。

   (2)有自行設計格式(含電腦格式)未經報備即逕行申請審定者不給分。

   2.清表內容:

   (1)申報錯誤比率未滿百分之三者給二分。

   (2)申報錯誤比率在百分之三以上者不給分。

   3.申報期限:

  (1)均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十條規定期限申報者給一分。

  (2)有未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十條規定期限申報者不給分。

(三)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及呆料之報廢:占三分

   1.銷毀場地:

   (1)銷毀場地寬敞,易於監毀者給一分。

   (2)銷毀場地狹窄,不易於監毀者不給分。

   2.報廢清冊內容:

   (1)報廢清冊內容與報廢物品差誤比率未滿百分之三者給二分。

   (2)報廢清冊內容與報廢物品差誤比率在百分之三以上者不給分。

   3.本年度如未有報廢案件者給三分,惟經查明有報廢案件而漏未申報者不給分。

   4.本年度報廢作業逾十二個工作日者不給分。

(四)年度盤存及原料結算有關報表之辦理情形:占十二分

   1.年度盤存:

   (1)盤存清冊內容與盤存物品差誤比率未滿百分之三者給四分。

   (2)盤存清冊內容與盤存物品差誤比率在百分之三以上未滿百分之五者給二分。

   (3)盤存清冊內容與盤存物品差誤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有嚴重錯誤者不給分。

   2.結算各項報表之造送速度:

   (1)能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期限造送者給四分。

   (2)未能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期限造送者不給分。

   3.結算各項報告表內容:

   (1)錯誤比率未滿百分之三者給四分。

   (2)錯誤比率在百分之三以上未滿百分之五者給二分。

   (3)錯誤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有嚴重錯誤者不給分。

(五)進出口(含視同進出口)案件辦理情形:占三分

   1.申報內容錯誤比率未滿百分之三者給三分。

   2.申報內容錯誤比率在百分之三以上未滿百分之五者給一分。

   3.申報內容錯誤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有未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期限申報而逾期者不給分。

(六)廠外加工及受託加工案件保稅物品控管情形:占二分

   1.無廠外加工及受託加工者或廠外加工及受託加工案件均依規定申請及控管者給二分。

   2.廠外加工及受託加工案件均依規定申請,惟控管有缺失者給一分。

   3.廠外加工及受託加工案件有未依規定申請者不給分。

(七)保稅物品內銷案件控管情形:占二分

   1.內銷案件控管情形良好者給二分。

   2.內銷案件控管有缺失者不給分。

   3.本年度如未有內銷案件者給二分,惟經查明有內銷案件而漏未申報者不給分。

(八)保稅物品倉儲情形(含廠外加工廠):占五分

   1.倉庫倉容:占二分

   (1)原料倉庫:倉容充足者給一分。倉容不足或有租用廠外倉庫者不給分。

   (2)成品倉庫:倉容充足者給一分。倉容不足或有租用廠外倉庫者不給分。

   2.倉儲管理:占二分

   (1)原料倉庫:儲放整齊,料、帳卡均相符者給一分。儲放散置或料、帳卡有不相符者不給分。

   (2)成品倉庫:儲放整齊,物、帳卡均相符者給一分。儲放散置或物、帳卡有不相符者不給分。

   3.次品、不良半成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及呆料倉庫:占一分

   (1)倉容充足,倉儲整齊,物、帳卡均相符者給一分。

   (2)未設倉庫存儲、倉容不足、倉儲不整齊或物、帳卡有不相符者不給分。

(九)工廠警衛執勤及出廠放行單之控管情形:占六分

   1.警衛執勤:

   (1)人、物,進出廠區控管嚴謹者給三分。

   (2)人、物,進出廠區控管鬆弛者不給分。

   2.出廠放行單:

   (1)均依規定登載者給三分。

   (2)有缺號、遺失、登載不齊全或有錯誤者不給分。

(十)保稅業務人員月報表之造送情形:占三分

   1.依期限造送且內容正確者給三分。

   2.未依期限造送或內容有錯誤者不給分。

(十一)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有關保稅業務情形:占六分

   1.保稅申辦案件均配合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申辦項目辦理保稅業務者給六分。

   2.僅部分配合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申辦項目辦理保稅業務者給三分。

   3.未以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申辦保稅業務者不給分。

(十二)大陸管制物品控管情形:占四分

   1.依規定控管者或本年度未有大陸管制物品進出口者給四分。

   2.控管有缺失者不給分。

五、其他加分事項:占二分

(一)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占一分

   1.組織層級不隸屬生產部門者給一分。

   2.組織層級隸屬生產部門者不給分。

(二)依監管海關提供格式填報自我檢查表情形(包含年度盤存、下腳廢料及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等):占一分

   1.全部均填報者給一分。

   2.未全部填報者不給分。


 



修正說明: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標準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次修正,並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修正名稱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二月七日。為鼓勵保稅工廠之公司將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組織層級置於非生產部門,以充分發揮其監督角色功能,並強化自我檢查機制,爰增訂加分項目(修正規定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