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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210,000元

2024-12-06

《財政部1131128台財稅字第11300641170號公告》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210,000元


主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二、前點金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參照:

財政部今(28)日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3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8萬戶,增加減稅利益26億元;又該部前於112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113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該部分可增加減稅利益217億元,兩者合計增加減稅利益243億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附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附表: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申報戶



案例一、3口之家

(納稅者、配偶及1名6歲以下子女)



案例二、5口之家

(納稅者及配偶、1名就讀大學子女、未滿70歲父母)



基本生活費總額(21萬元*申報戶人數)



63萬



105萬



免稅額(每人9.7萬元)



29.1萬



48.5萬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列舉)30萬



(標準)26.2萬



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







身心障礙







教育學費





2.5萬元



幼兒學前



15萬





長期照顧







房屋租金支出





18萬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74.1萬



95.2萬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0

(63萬<74.1萬)



9.8萬

(105萬—95.2萬)



說明:



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113年度



免稅額



一般



97,000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145,5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131,000



有配偶者



262,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18,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18,000



課稅級距



5%



0~590,000



12%



590,001~1,330,000



20%



1,330,001~2,660,000



30%



2,660,001~4,980,000



40%



4,980,001以上



退職所得



一次領取者退職所得



退職所得額為0



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減除金額



859,000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



750萬元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營利事業)



60萬元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3,7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