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31128台財稅字第11300641170號公告》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210,000元
主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二、前點金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參照:
財政部今(28)日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3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8萬戶,增加減稅利益26億元;又該部前於112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113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該部分可增加減稅利益217億元,兩者合計增加減稅利益243億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附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附表: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申報戶 | 案例一、3口之家 | 案例二、5口之家 |
基本生活費總額(21萬元*申報戶人數) | 63萬 | 105萬 |
免稅額(每人9.7萬元) | 29.1萬 | 48.5萬 |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 (列舉)30萬 | (標準)26.2萬 |
特別扣除額 | ||
儲蓄投資 | — | — |
身心障礙 | — | — |
教育學費 | — | 2.5萬元 |
幼兒學前 | 15萬 | — |
長期照顧 | — | — |
房屋租金支出 | — | 18萬 |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 74.1萬 | 95.2萬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 0 | 9.8萬 |
說明: 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 113年度 | ||
免稅額 | 一般 | 97,000 | |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 145,500 |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 | 131,000 | |
有配偶者 | 262,000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218,000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218,000 | ||
課稅級距 | 5% | 0~590,000 | |
12% | 590,001~1,330,000 | ||
20% | 1,330,001~2,660,000 | ||
30% | 2,660,001~4,980,000 | ||
40% | 4,980,001以上 | ||
退職所得 | 一次領取者退職所得 | 退職所得額為0 | 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
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 ||
全數為所得額 |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 ||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減除金額 | 859,000 |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 | 750萬元 |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營利事業) | 60萬元 | ||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 3,74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