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31128台財稅字第11304671330號公告》
公告11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主旨:公告11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10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者,課徵281萬1,000元,加超過2,811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621萬元者,課徵702萬6,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20%。
參照:
財政部於今(28)日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法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一覽表〕
附表:
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113年11月28日製表)
項目 | 調整前 | 114年(調整後) | ||
遺產稅 | 免稅額 | 1,333萬 | 1,333萬 |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100萬 | 100萬 |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56萬 | 56萬 | ||
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 | 553萬 | 553萬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56萬 | 56萬 | ||
父母扣除額 | 138萬 | 138萬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693萬 | 693萬 |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56萬 | 56萬 |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萬 | 138萬 | ||
課稅級距 | 10% | 5,000萬以下 | 5,621萬以下 | |
15% | 超過5,000萬~1億 | 超過5,621萬~1億1,242萬 | ||
20% | 超過1億 | 超過1億1,242萬 | ||
贈與稅 | 免稅額 | 244萬 | 244萬 | |
課稅級距 | 10% | 2,500萬以下 | 2,811萬以下 | |
15% | 超過2,500萬~5,000萬 | 超過2,811萬~5,621萬 | ||
20% | 超過5,000萬 | 超過5,621萬 |